设备安全调试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01来源:装备保障管理网 编辑:时代愤青
设备安全调试管理规定
第1章总则
设备安全调试管理规定
第1条为规范设备安全调试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设备安全调试工作。
第2章控制系统安全调试
第3条控制装置应保证当动力源发生异常时不会造成危险,即使系统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也不致造成危
第4条控制装置应能自动切换到备动力源和备用设备系统。
第5条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系统应设有必要的保护装置,以防止控制指令紊乱。
第6条每台设备上应辅以能单独操纵的手动控制装置。
第7条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第8条重要设备的控制装置应安装在使操作人员能看到整个设备动作的位置上。
第9条对于某些在起动设备时无法看见全貌的设备,应配置开车预警信号装置,预警信号装置应设有足够的报警时间。
第10条调节装置应采用自动联锁装置,以防止错误操作和自动调节、自动操纵线路等的中断。
第11条控制系统内关键的元器件、控制阀等均应符合可靠性指标要求。
第12条紧急开关须有足够的数量,应在所有控制点和给料点都能迅速而无危险地触及到。
第13条紧急开关的形状应有别于一般开关,其颜色应为红色或有鲜明的红色标记。
第14条紧急开关的安全使用范围如下。
(1)发生事故或出现设备功能紊乱时,不能通过停车开关采终止运行。
(2)不能通过一个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
(3)由于切断某个单元会导致其他危险。
(4)在操纵台处不能看到所控制机器的全貌。
第15条生产设备紧急开关停车后,其残余能量可能引起危险时,必须设有与之联动的减缓运行或防逆转装置,必要时应设有能迅速制动的安全装置。
第16条需要察看危险区域或人体局部需要伸进危险区域的设备,必须采取防止意外启动的措施。
第3章安全防护装置调试
第17条安全防护装置应使操作者触及不到运转中的可动零部件。
第18条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规定的可靠性指标要求,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不得成为危险源。
第19条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第20条所有安全显示与报警装置都应灵敏、可靠。
第4章尘毒防范装置调试
第21条凡调试过程中能产生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毒物的设备,应尽量采用自动加料、自动卸料和密闭装厦,有害物浓度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第22条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
第23条对尘毒危害严重的设备,必须安装可靠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措施。
第5章噪声和振动防治
第24条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必须在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噪声、振动指标限值,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第25条对有强噪声、强振动设备,宜将设备隔离或摇控操作。
第6章防火与防爆装置调试
第27条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包括实行密闭,严禁跑、冒,漏,配置监测报警,防爆及消防安全设施等。
第28条避免摩擦撞击,消除接近燃点、闪点的高温因素,消除电火花和静电积聚。
第29条设置惰性气体置换及保护系统,设置水封阻火器等安全装置。